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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
阅读:3640 时间:2012-09-25 00:00

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,为维护内蒙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,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(以下简称技防产品)的生产、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(以下简称技防系统)的设计、施工、维护、使用的各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,大多数都能够遵守《条例》的规定,但也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出现了违法行为。

    在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等"三项建设"的形势下,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工作,规范监督检查行为,保障《条例》和相关法规的实施,2009年8月7日,公安厅科技处依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》,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,广泛征求意见,制定下发了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规定(试行)》。此《规定》的下发,为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更有效、规范的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了重要依据,必将有力地推进全区技防执法规范化工作。

 

本文转自:http://www.nmg.xinhuanet.com/nmgwq/2009-08/18/content_17428588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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